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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最近开始思考下一次出国进修应该是去德国好呢?还是去美国好?以前在台湾学习时,因为许多老师都是从德国回来的,特别是我深受王泽鉴老师与台大当时的氛围影响,一直以为去德国才是学习法律的正途;去美国则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。不过当我在年龄与学力渐长之後,对去欧美两地学习法律,开始有了不同层次的看法。一般说来,在德国拿到法学博士的德国人,有相当部分会到美国再念一个llm;但是在美国拿到sjd的人,会去德国再念个学位的人估计是非常少。原因何在?在此暂不细说。
实际上,以研究中国法律而言,研究美国法律,特别是学习与体悟美国法律如何与其他学科交叉,对当今与可预见的未来的中国都非常有助益。但是中国的法律隶属大陆法体系,无论在现象面有何种发现与推展,最终都必须落实在实践上,而从这一点来看,欧洲,尤其是德国法律的技术性功能与强大的传统熏修,都是特别重要的。
我虽然有幸得遇数位极为杰出的留德华人大师教导,但是自己没有亲自去德国领略过大陆法系第一强国的法学风采,毕竟还是有些遗憾。不过返转另一个角度而言,虽然我目前并未到欧洲学习过出国,但却已在大陆法系 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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